西江日報訊(記者 楊永新)有困難時求助朋友,度過難關(guān)后卻忘恩負義。鼎湖一男子因為欠錢不還,被當事人訴至法院。催繳無果后,近日被當?shù)胤ㄔ毫腥胧琶麊?,得不償失?/p>
張強(化名)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分別于2018年、2019年向彭麗(化名)借款共12000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
獲得借款后,張強度過了困難期。然而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張強卻以各種理由搪塞,還時常對彭麗避而不見。
彭麗多次催促張強還款,對方都無動于衷。無奈之下,她遂向鼎湖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審理后,鼎湖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張強向彭麗償還借款12000元及支付相應(yīng)的利息,并承擔(dān)案件受理費102元。
但因張強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wù),也沒有到庭如實申報財產(chǎn)情況,且經(jīng)查其已屬于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的類型,于是,近日,鼎湖法院依法將張強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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