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是市十三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
一、市委、市政府有關(guān)部門主要負責(zé)人;
二、我市選出在肇慶工作、居住的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一名負責(zé)人;
四、出席政協(xié)肇慶市委員會十一屆五次會議的委員(列席大會開幕會);
五、市十三屆人大八次會議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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