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報訊(記者 劉浩輝 通訊員 冼穎) 轉眼暑假又到了,很多小孩都喜歡去游泳清涼一“夏”,其中不少孩子會到缺少安全防護的水域進行游泳、玩耍,如果出現(xiàn)意外該如何判決?近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一孩童“游野泳”溺水身亡,家長由于疏于監(jiān)管被判承擔主要的責任。
案情回顧,阿本、阿維的房屋建在A水電公司廠房尾水排放的下游水溪旁邊,兩者距離在800米-1000米之間,穿過相鄰房屋的窄巷可到達水溪。
2017年7月21日早上8時許,A水電公司的管理人員阿養(yǎng)將水電站的發(fā)電設備開動,開始放水發(fā)電。9時許,阿養(yǎng)接到阿本電話說兒子小順可能溺水了,需要尋找,要求立即停止發(fā)電并且閘水。阿養(yǎng)關閉電閘并閘水后,馬上到阿本、阿維家附近的水溪幫忙尋找,最后在下游的800米-1000米的水溪找到小順。
隨后,小順被送到衛(wèi)生院搶救,被證實不治身亡,當日進行遺體處理。當?shù)毓才沙鏊訄蠛?,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拍攝現(xiàn)場照片。
事后,阿本、阿維與A水電公司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生命權糾紛,爭議的焦點為A水電公司對小順的死亡應承擔何責任的問題。本案中,阿本、阿維作為兒子小順的監(jiān)護人及在溪邊生活多年的村民,理應知道上游電站放水發(fā)電的時間并對年幼子女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責任,避免意外傷害的發(fā)生。且通過相關書證及證人證言證實A水電公司長期以來放水發(fā)電的時間是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是指父母在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過程中,應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盡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從事與其年齡、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動和因照顧不周導致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傷害。
但當時二人忙于工作,對兩小孩疏于看管,致使小順離開家長的視線而走入水溪,阿本、阿維對小順溺水身亡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的責任。
A水電公司水電站放水警示的范圍應以放水時尾水到達安全段落為標準。在本案,A水電公司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阿本、阿維的訴請范圍,其因兒子小順溺水身亡而受到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93064.55元,法院酌定由A水電公司給予賠償10%的份額,其余的損失由阿本、阿維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A水電公司應賠償39306.46元給阿本、阿維,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駁回阿本、阿維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53元,由阿本、阿維負擔2885元,A水電公司負擔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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