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報訊(記者 劉浩輝 通訊員 冼穎) 投資1萬元,隔月返還最高可拿3萬元,還免費送靈芝產(chǎn)品,聽起來是不是很吸引?“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有陷阱。”對于設陷阱的人,法律不會放過。5月是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月,肇慶法院跟大家分享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回顧,2015年12月左右,阿蘭將1萬元給一名叫“阿菊”的女子投資一家靈芝公司,“阿菊”說可隔月返還,最高可拿3萬元,還免費給了靈芝公司的產(chǎn)品。之后,阿蘭還以女兒、丈夫的名義也各投了1萬。她和女兒分別領回了6000多元、2000多元后,就沒有收到返還款了。直到2016年6月,阿蘭聽說這家靈芝公司涉嫌詐騙被封,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湖北某靈芝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某林(已在東莞市被起訴),在全國設立多家子公司及門店,以銷售靈芝類產(chǎn)品為借口,發(fā)展會員承諾分紅,以1萬元投資款為一個分配單位,自購貨次月起,公司根據(jù)每個月新增的總購貨款撥出23%用于平均分配給每個分配單位作為獎勵,最高獎勵款為購貨款的300%。并對介紹會員投資1萬元的,每介紹一個介紹人有500元獎勵,連續(xù)獎勵五個月,以此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
王某菊從2015年4月份起簽約成為該公司下屬子公司東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肇慶門店負責人,扣除其夫妻二人共同投入的4萬元及獲取的門店補貼7.5萬元,其累計共發(fā)展會員33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89萬元,獲取門店補貼共1.8萬元。
期間,王某菊還以女兒廖某雯(未成年)的名義發(fā)展會員163人(不含廖某雯),扣除廖某雯投入的10萬元及因此獲得的店補3.75萬元,王某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6萬元,獲取門店補貼共10.4萬元。
2017年5月,端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端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端 州法院認 為,被告人 王 某 菊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493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4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從中獲得店補12.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沒收違法所得12.2萬元,并處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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