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月深情共白發(fā)。四十歲不到的鼎湖區(qū)法院法官黃登魁,早已是滿頭“霜雪”。17年來,他甘于奉獻,用青春熱血堅守對法律的信仰,用默默耕耘踐行著維護公平正義的初心和使命。
歲月不負有心人。17年來,黃登魁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法院先進個人”,被省法院授予個人二等功、評為“全省法院先進個人”,被鼎湖區(qū)委評為“鼎湖區(qū)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等。
2004年,大學畢業(yè)的黃登魁考入法院系統(tǒng),進入研究室工作,一待就是17年,從一個白衣飄飄的青年到如今滿頭“霜雪”的中年。
鼎湖區(qū)法院研究室,負責全院匯報、總結、信息、調(diào)研報告、事跡材料等編寫工作,每年需要完成材料300篇左右。
研究室工作比較枯燥、也不易出成績,很多人不愿意去,或去了也不愿意長待,但黃登魁堅守研究室,17年來未曾離開。缺人手的時候,就“單打獨斗”,工作時“五加二”“白加黑”是常態(tài)。
2010年,黃登魁因用眼過度,左眼進行了視網(wǎng)膜脫離修復手術。手術后次日,為趕一份急用的材料,他左眼蒙著紗布就回來上班了。他靠右眼,在電腦上一點一點,把幾千字的材料敲了出來。“組織需要我做這項工作,我就有義務把它做好,作為法院干警應該要有這份擔當。”黃登魁說。
因為這份擔當,近年來,鼎湖區(qū)法院研究室提煉的該院廉政工作“五零五化”、審判管理工作“五個一”和法庭工作“三個多一點”等亮點得到了上級包括省紀委、省法院的高度肯定,也為鼎湖區(qū)法院獲得“全國優(yōu)秀法院”“全省優(yōu)秀法院”“集體一等功”等榮譽作出了貢獻。
“‘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把集體榮譽放在首位,個人苦點累點算不了什么。”正是這一信念支撐著黃登魁堅守研究室17年。
2016年,黃登魁成為鼎湖區(qū)法院首批員額法官。自此,他除做好研究室工作外,還把重心逐漸轉向審判業(yè)務。從2016年至今,黃登魁主審各類案件近500宗,參與其他法官的案件合議近400宗。
在司法實踐中,黃登魁總是站在群眾的立場,思想上尊重群眾、工作上服務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注重把“情、理、法”有機結合起來,辦理的案件均取得較好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了群眾的廣泛好評。
在張某等人訴某局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張某已年過八旬,涉及的是建于新中國建立前的祖屋,黃登魁堅持從事實出發(fā)、從法律出發(fā),認為某局作出的行政登記行為并沒有考慮到房屋的歷史傳承問題,也沒有足夠證據(jù)可以佐證其行為,于是依法撤銷了某局的行政登記行為。“判決后,張某拉著我的手,感謝我?guī)退W×俗嫖?,在她的淚光中我看到了她對公正的期盼、對法律和法官的信任。”黃登魁說。
有一宗涉及農(nóng)村分紅的案件,原告石某是外嫁女,且是聾啞人,其所在村委會以其未承擔村民義務以及原告的父親曾表態(tài)放棄分紅權為由,不予承認其村民資格,未給其分紅。在行政處理中,鎮(zhèn)政府也作出了類似處理并被上級政府維持。黃登魁經(jīng)過審理認為:“石某是聾啞人,履行相關村民義務不能以正常人標準來要求,該村以及相關行政機關作出這樣的認定和處理屬于強人所難。其父也不能代表她表態(tài)放棄分紅,這違反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于是,黃登魁撤銷了相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
“辦案要以人為本,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就要通過各種途徑了解群眾的所需所求。”黃登魁說,在平常工作中,他經(jīng)常接訪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他去得最多的地方就是菜市場、超市這些群眾最集中的地方,“那里可以近距離觀察群眾的生產(chǎn)生活方式,了解群眾所思所想所求。‘感受人生百味、才知人間疾苦’,才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多地考慮保障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黃登魁用自己的言行,展現(xiàn)了新時代法官把理想信念轉化為行動力量的政治品格和先鋒形象。
西江日報記者 肖桂芳 通訊員 楊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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