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權(quán)勢,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累計43萬余元……近日肇慶中院對一起涉惡案件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以敲詐勒索罪對張某文、胡某龍、劉某團、龔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2017年初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文、胡某龍、劉某團及龔某均為肇慶敏x城物業(yè)管理公司的員工,4人組成了以張某文為組織、領(lǐng)導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張某文等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憑借、利用其管理敏x城物業(yè)的權(quán)勢,采用故意刁難、限制出入或聲稱“不交錢就不準在敏X城開展搬運工作”等手段要挾搬運隊,每月向多名被害人索取固定金額的錢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至案發(fā),張某文等人共收取所謂“管理費”共計43萬余元,嚴重破壞了當?shù)厣鐣?jīng)濟和生產(chǎn)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回顧這起案件,端州區(qū)公安分局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精干警力,深挖細查。
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偵大隊副中隊長梁新成:“當時接到區(qū)掃黑辦轉(zhuǎn)來的線索后,我們分局馬上組織精干警力開展工作。但因為舉報線索有限,我們組織警力的時候,就對這個方面進行了摸查、調(diào)查。在查找的過程中,群眾受害者由于害怕打擊報復,我們通過多方面采取措施,打消了他們的顧慮。”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以現(xiàn)金交易收取勒索資金等原因,給取證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經(jīng)依法偵查查明,一邊是群眾的利益需要捍衛(wèi),一邊是涉案金額難以取證。就在案件難以推進的時候,經(jīng)過深入偵查,一條線索浮出水面:在嫌疑人張某文銀行賬目上發(fā)現(xiàn)一筆大額款項。
由于前期工作做得扎實細致,該起涉惡案自2019年6月份立案,9月份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歸案。端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對張某文、胡某龍、劉某團、龔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責令被告人退還被害人財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近日,肇慶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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