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懷集法院高度重視涉疫情犯罪案件審理,秉持“快審快判、從嚴從重”原則,不斷加大打擊涉疫情犯罪力度,用足用好法律,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月29日,懷集法院再對一起口罩詐騙案件進行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件回放:朋友圈上“賣”口罩
今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利用疫情通過在微信朋友圈上發(fā)布謊稱有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實施詐騙,以上述方式騙取了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13000元,騙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200元,合計騙取人民幣 15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退還人民幣3000元給被害人黃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家屬代其退出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12200元。
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5月22日,懷集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口罩款 共人民幣1520 0 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依法懲處。
鑒于被告人周某在預(yù)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yù)防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退還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3000元,其家屬代其退出其余違法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guān)法律,懷集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機1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周某家屬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200元,發(fā)還給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刑事審判庭法官蘇永任表示,雖然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逐漸好轉(zhuǎn),但群眾對各類防疫用品的需求量仍然較大,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升自我保護意識,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不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在遭遇詐騙后,要注意保存相關(guān)聊天、轉(zhuǎn)賬記錄,并馬上予以報警。
西江日報記者 劉浩輝 通訊員 梁兆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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